本文摘要:原标题:1999年后城镇居民用于宅基地未予确权注册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构建不动产注册发新停旧,不动产注册制度成功落地实行。
原标题:1999年后城镇居民用于宅基地未予确权注册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构建不动产注册发新停旧,不动产注册制度成功落地实行。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注册局)负责人今天在作出上述回应的同时透漏,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注册依然不存在不规范问题。这位负责人认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减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注册均须有关问题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
《通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不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如何展开确权注册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用于宅基地的,未予确权注册。农村房屋等需授予统一产权证书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讲解,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牵头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减缓前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注册均须工作的通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注册均须工作获得大力进展,但也不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注册工作进展较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相当严重等引人注目问题。这位负责人说道,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注册均须功能障碍,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成功前进。
据他讲解,为前进农村土地确权注册工作获取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度印发《通报》。根据《通报》,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农村授予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有任何模棱两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注册的最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认为,要按照《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注册操作者规范(全面推行)》等法规政策规定,授予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自由选择适合的调查方法,积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以定着物划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拒绝,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减少农民负担。
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悉数划界不动产单元,编成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上身份证号。《通报》拒绝,积极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注册机构不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递送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解释,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审批权属调查结果,做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发表,充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注册不应公告无异议对于农村住宅不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展开确权注册,《通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说道,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报》特别强调,宅基地使用权不应按照一户一宅拒绝,应以确权注册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交会,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国家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后用于宅基地,因此造成合乎当地分户建房条件并未分户但予以批准后自行建房分离居住于的。这位负责人说道,《通报》拒绝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表示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手续有关用地申请后依法不予确权注册;并未分离居住于的,其实际用于的宅基地没多达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用于面积不予确权注册。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置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归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讲解,《通报》具体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后的宅基地,接纳批准后的效力,按照批准后面积确权注册。
对于予以批准后闲置宅基地的,《通报》分历史阶段不予处置。因宅基地用于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出入《土地管理法》。
《通报》融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注册工作减缓前进的有关拒绝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寻对超占面积展开有偿用于等。这位负责人说道,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注册展开了规定。明确注册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闲置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后至今并未不断扩大的,无论否多达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皆按实际用于面积不予确权注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止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行时起至,农民集体成员建房闲置的宅基地,多达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多达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置的结果不予确权注册;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行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闲置的宅基地,合乎规划但多达当地面积标准的,在手续涉及用地申请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不予确权注册,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明。
非本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可以注册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不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获得的宅基地,《通报》规定要依法不予确权注册。据这位负责人讲解,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用于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政府实行贫困地区迁往、地质灾害预防、新农村建设、移民移往等项目的组织农民易地建房用于宅基地。他说道,这种情况用于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后的,应予以确权注册。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为避免迁新、建不弃原有,《通报》拒绝在解散原宅基地并吊销注册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获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认为,因宅基地归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出让、赠予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核建房等方式闲置宅基地的,《通报》接纳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注册的政策。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令城市居民再行以自行修建或出售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用于宅基地的,未予确权注册。
此外,《通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到了明确规定。妇女及入城农民合法权益有确保为有效地确保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报》具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不应记述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了原农民集体,获得新的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应依法不予确权注册。这位负责人说道,按照中央前进城镇化工作决定,未来1亿农民将入城落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了解前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贯彻确保入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维护的规定,《通报》规定农民入城落户后,其原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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