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问题企业工资欠薪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全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积极开展一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考核办法的通报国办发〔2017〕96号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地防治和解决问题欠薪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人与自然平稳,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总称各省级政府)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问题企业工资欠薪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全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积极开展一次。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决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还包括强化对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的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缴纳保障制度、管理拖欠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作效益等情况。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具体明确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已完成。按照以下步骤展开:(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进展情况和效益展开自查,填写自查考核表,构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理。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构成考核组,采行抽验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进展情况和效益展开实地核查,对涉及考核指标展开评估。实地核查采行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展开。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融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上访等部门掌控的情况,展开考核评议,构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查会。第八条 考核采行分级评分法,基准分成100分,考核结果分成A、B、C三个等级。
(一)合乎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领导推崇、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资缴纳保障制度完善、实施能干,工作效益显著;2.考核分数分列在全国前十名。(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不力、效益不显著、拖欠问题引人注目,考核分数分列在全国后三名的;2.再次发生5起及以上因欠薪农民工工资引起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再次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农民工工资引起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再次发生1起及以上因欠薪农民工工资引起极端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表示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展开综合考核评价的参照。考核过程中找到必须问责的问题线索,接管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不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展开约谈,明确提出限期排查拒绝。被约谈省级政府应该制订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递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管理敦促实施。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导致考核结果不实的,不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涉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考本办法,融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涉及办法,强化对本地区各级政府确保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作的考核。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管理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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